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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一中学生申诉制度

作者:tuanwei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南陵一中生申制度

200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谢开润校长为主任、方炳亮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及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育局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南陵一中

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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